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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普法案例】延津县某实业公司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

  完美体育2017年12月,延津县某实业公司就其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向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并获得备案证明。2019年4月,该公司针对其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批未获通过。同年9月至10月,该公司在未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成该生产线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一条碎石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及破碎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延津县某实业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六十万元。该实业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延津县某实业公司存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及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而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延津县某实业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判决驳回延津县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企业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预防性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性,降低因规划、布局不合理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落实到项目建设中及投产使用后的全过程。违反这两项环境保护制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延津县某实业公司所申报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项目既是资源节约利用的环保项目,本身也容易产生严重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问题,但该实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完美体育,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碎石生产线,未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产使用,严重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查处,处罚适当。郑铁两级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准确查明事实完美体育,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所发挥的审判职能作用。